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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本有风险,经营需谨慎 —浅析剧本杀作为新型娱乐方式可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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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4-11 18:3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  王晟律师
序言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大部分人的物质条件开始逐渐步入小康。但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后,精神条件的需求开始暴露在了人们的视线中。对此,应运而生的是各种娱乐方式,从诗词歌赋到通俗小说,从戏剧戏曲到电视剧、电影、动漫,再到如今较为火爆的桌游、密室逃脱以及剧本杀。它们逐渐开始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但相较于传统娱乐方式,如剧本杀这类新型娱乐方式,从登上热门综艺到成为线下社交活动,已悄悄占据了现代都市青年甚至中年的娱乐生活,成为社交新宠,但随着行业的迅速发展,加之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制与保护,这类新型娱乐方式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也逐渐引人深思。本文笔者就剧本杀为例,浅析其作为一种新型娱乐方式可能会出现的法律问题
一、剧本杀的起源以及火爆缘由
“剧本杀”起源于西方宴会实况角色扮演“谋杀之谜”,是玩家到实景场馆体验推理性质的项目,玩家先选择人物阅读人物对应剧本,搜集线索后找出活动里隐藏的真凶,具有知识性、心理博弈性、强社交属性等特点。运营“剧本杀”项目需准备人物角色剧本、主持人手册、线索卡、道具及演绎视频等。而在国内,剧本杀的兴起,就笔者的记忆而言,可能源于芒果TV的热播网络综艺节目《明星大侦探》。该综艺融合了剧本杀的形式,由于该节目的出色表演、精彩剧本以及出彩人设,让大众认识到了线下剧本杀的趣味性,因此,剧本杀项目开始正式进入大众视野。
“剧本杀”有线上和线下“打本”两种方式。线上App提供的剧本大部分免费,少数精品剧本需要付费,玩家在同一个网络“房间”中以声音展开角色扮演游戏;而线下则是通常根据剧本设定布置场景,玩家同处一室,通过语言、表情、谈吐、肢体动作等表演故事。因为线下剧本杀涉及的产业链完整,包含剧本杀作者、发行商、门店商家、NPC店员、垂直平台等主体,各个主体间的关系可能涉及著作权、人身侵权、社会公序良俗、引导教育、刑事犯罪的等法律风险,故本文主要就线下剧本杀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二、剧本杀可能涉及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一)剧本本身存在的著作权法律问题
剧本杀,从其名称上即可知晓,该项目的核心便是剧本,一个好的剧本是游戏体验良好的基础,而剧本杀的主要乐趣就是以未知的视角破解一个全新的案件,即具有一次性的特征,故剧本质量及用户体验感是剧本杀实体店吸引玩家的核心竞争力。纵使再好的剧本,玩家参与的次数也不会超过三次,所以剧本的更换频率也极高。但众所周知,好的灵感创意是不稳定的甚至是有限的,从而好的剧本作者更新速度低,好的剧本也是有限的,所以剧本杀商家想要保证源源不断的好剧本,往往就会想尽各种办法,而这往往会产生很多法律问题。
既然提及剧本,其自然涉及著作权上的问题。正如上文所言,好的剧本是有限的,因此在剧本创作时,有部分剧本创作者或者是商家选择照抄他人的剧本,或者说将他人剧本中部分内容拆开进行拼接,这些行为毫无疑问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其中可能会涉及到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改编权等
还有部分比较高明的剧本创作者或是商家,会选择借鉴优秀剧本的情节设计,但这类设计是否构成侵犯剧本的著作权,这属实难以确定,因为所谓的情节设计,更大层面上是偏向思想层面的,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保护的更多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但并非使用他人的情节设计就一定不认为侵权,如果使用他人具有独创性的情节设计超过一定的限度,导致两部作品整体对比出现相同或相似的欣赏体验效果,仍然有可能被认定构成侵权,这点在经典的“琼瑶诉于正案”上得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确认。而就剧本杀作品上,在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之九中也同样采用了类似认定标准。所以过多的使用他人情节设计,同样可能构成侵权。
除开同行的优秀剧本,剧本杀也跟上时代潮流,盯上了优秀的小说以及出色的系列电视剧、电影IP。拥有雄厚资本的剧本杀商家又或者是获得阅文集团投资的商家,自然可以获得小说正版IP授权,但剧本杀商家的散户无法获得IP,那就只能偷偷魔改这类已有知名度的作品,从而希望吸引其作品已有粉丝的参与。但这些行为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剧本杀线下实体店经营者可能存在的著作权法律风险
线下剧本杀与线上剧本杀的最大差别在于线下剧本杀需要线下实体店根据剧本设定布置场景,玩家同处一室,通过语言、表情、谈吐、肢体动作等表演故事。线下实体店根据剧本布置场景,场景越还原越能提高消费者的体验感,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前来娱乐。
布置一个能增加体验感的场景要考虑很多因素,比如场景大小,现场设施、表演服饰、表演道具、现场bgm等。而这些因素对于剧本杀线下实体店经营者同样存在着著作权法律风险。最典型的应该就是现场BGM,出色的BGM有利于营造场景氛围,是场景布置需要参考的重要因素,但如果剧本杀线下实体店未经BGM著作权人授权,将其用于剧本杀场景布置,鉴于其场景布置是用于服务剧本杀,存在营利目的,剧本杀线下实体店的经营者明确侵犯了著作权人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表演权。同理,除开BGM之外,比如现场布景、表演道具,甚至于现场玩家手持的剧本配套插画、剧本人物形象(具体可参照(2020)陕01知民初32号)同样存在侵权的可能。
三、剧本杀可能存在的引导教育以及公序良俗问题
(一)部分剧本杀存在擦边元素,容易造成负面影响
剧本杀剧本故事的基本盘来源于悬疑推理,尤其是涉及凶杀案的推理,这类故事中大体皆会存在“血腥”、“暴力”等因素。而在我国现行流通的剧本杀剧本故事,除开悬疑推理类,惊悚恐怖类的剧本杀也广受公众青睐,而惊悚恐怖故事则极容易存在“鬼神”、“迷信”等问题。再加上由于上文提及的剧本更新速度慢的问题,为了能吸引大众视线,许多剧本杀都或多或少存在新奇甚至猎奇、刺激、重口味的元素,比如“色情”、“精神分裂”、“吸毒”、“赌博”等。而除开剧本故事存在上述元素,剧本形式同样也各式各样,例如所谓的“情感本”、“喝酒本”等。
这些剧本的内容从法律上来讲,存在许多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元素,具有一定的负面影响。而在道德教育层面上,由于剧本杀的玩家尤其是沉浸式剧本杀很多是青少年人甚至于未成年人,其价值观未成型或者是极容易被引导,而玩家一旦沉浸式体验了上述这些剧本杀,这些负面内容极易妨害玩家的身心健康。目前,就针对这类问题,各地政府也同样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希望能予以规制,如上海的《上海市密室剧本杀内容管理暂行规定》就明确规制了剧本杀从内容到场景到人员培训问题。
(二)部分剧本杀为情色服务滋生提供土壤
不仅是部分剧本杀的剧本故事以及形式本身游走于法律的边缘,还有部分组建线下剧本杀活动的组局者也会打着“游戏”的名号,让剧本杀活动成为提供色情的渠道。就比如沪徐检刑诉〔2021〕741号所提及的三位被告人,聚集20余人在浙江省杭州市西溪湿地一别墅内参加“圣诞”主题剧本杀,该剧本杀实际上为同性SM捆绑聚众淫乱活动,现检察院以聚众淫乱罪追究三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四、剧本杀可能存在的人身安全问题
(一)线下剧本杀实体店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
线下剧本杀实体店作为向公众提供娱乐服务的经营场所,自然需要满足开设经营场所所需的行政许可。但就笔者以关键词“剧本杀”搜索而得的多篇行政处罚中可知,众多的线下剧本杀实体店均存在消防隐患,还有少部分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
且就额敏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该县公安局、县团委对其辖区内“剧本杀”行业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存在部分门店经营者未对店员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店员不会使用消防器材;未设置安全逃生指示图、逃生通道和安全出口标识,个别灭火设施未达标,消防栓布局不合理;实景设计使用的场地隔断、道具布置以及密闭环境都易产生消防安全隐患;门店安保机制不完善,未严格落实访客登记制度;店内视频监控存在诸多死角,且视频监控角度设置不合理,经营者和治安部门对店内情况缺乏有效管控等安全隐患。由此可见,一旦剧本杀内部出现安全问题,极易影响他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二)线下剧本杀实体店容易发生的人身纠纷
现绝大部分线下剧本杀实体店都存在沉浸式体验,玩家需要根据剧本进行角色扮演来深入完成剧本内容,而若剧本存在刺激、暴力等元素,进行角色扮演的玩家容易出现冲突,甚至存在暴力。而一旦出现暴力冲突,线下剧本杀实体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需要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若未能及时制止或者事后继续补救的,可能需要承担部分侵权责任。同理,若玩家因为剧本杀店内原因出现损伤,也同样可能需要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具体可参考(2021)豫1702民初18195号)。
五、结语
除开上述简要分析的法律问题以外,线下剧本杀还容易出现如线下剧本杀实体店与其DM、NPC的劳动纠纷劳动争议问题;部分剧本杀实体店“居改非”从而引发的相邻关系问题;部分剧本杀实体店保管不善导致玩家财务损失的赔偿问题等。
剧本杀等新型娱乐方式的出现,的确极大地满足许多年轻人的精神需求,丰富年轻人的娱乐方式,并且逐渐开始成为当下都市青年扩大社交圈认识新朋友的渠道,但新型的娱乐项目若过度娱乐,不加以规制,就会暴露出许多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笔者自知法律功底浅薄,且对剧本杀这类新型行业了解不深,故仅结合前辈文章以及相关案例对剧本杀相关问题作出简要分析,还望剧本创作者、剧本杀实体店经营者、剧本杀活动组织者、甚至于剧本杀玩家阅读完本文后,能了解剧本杀这一新型娱乐方式伴随的法律问题,努力规避风险,解决问题,从而促进新型娱乐行业走向健康稳定发展的道路。
致谢:
笔者作为后学末进,能撰写此文,首要感谢徐文凝律师,笔者本身并未体验过剧本杀活动,其部分相关部分知识以及相应注意事项皆来自于她,且就现场BGM可能涉及著作权侵权的特点也是经由其提醒;其次感谢好友陈兄,感谢其在百忙之中仍抽出时间协助笔者修改本文并提供自己意见。其余同仁好友对笔者帮助亦难以言表,虽不能一一致谢但不胜感激。
记于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参考文献:
[1]李颖杰,剧本杀,另类娱乐项目的法律问题;
[2]张磊、卢名扬,“剧本杀”版权保护问题浅析;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民(知)终字第1039号;
[4]2021年度深圳法院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典型案例之九;
[5]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1知民初32号;
[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沪徐检刑诉〔2021〕741号;
[7]法治日报,警惕:别让“剧本杀”成“隐患杀”;
[8]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18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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